法規名稱: 現職人員升任甄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10日

條文關聯

  甄審會會議之議事,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其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對會議內容應嚴守秘密,不得
  洩漏。涉及本身之甄審案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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