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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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職人員升任甄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10日

制定依據

1. 公務人員任用法 中華民國091年01月29日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公務人員陞遷法規施行後,本條文有關現職人員升任甄審規定已無
      存在必要,為避免法規競合,爰予刪除。
2.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91年6月12日
  依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註銷簡任任用資格回任薦任職務人員,其任
  簡任職務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
  給付,不予追還。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及前項所稱其他給付,指俸給以外之其他依規定
  支付之現金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