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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員進修及考察選送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國內外進修人員,於每滿一年,應就研究所得提出報告,呈原機關核備 。研究期滿之成績,並應由本人請求進修處所給予證明,呈由原機關轉 送銓敘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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