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進修及考察之選送,依本條例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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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修及考察分為國內國外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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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簡任薦任或高級委任職公務員,在同一機關繼續任職滿五年,三次
考績分數均在八十分以上,兼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選送進修或考察。
一、對於工作有特殊表現。
二、學識堪資深造。
三、品行優良。
四、體格健康。
前項選送國外進修或考察人員,以曾經高等考試及格或曾在公立或教育
部立案或經認可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通曉該國文字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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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進修或考察人員,由各機關每年就其考績人員中,合於第三條規
定者選送之;但選送國外進修或考察之機關,以國民政府五院各部會署
各省政府及院轄市市政府為限。
前項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滿五十人得選送一人,每多五十人得加送一
人,但至多以五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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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選送進修考察人員時,應於考績核定通知到達後三個月內,依規
定標準擬定人選,並預擬研究科目或考察事項及派赴地點或國別,送請
銓敘部查核存記,由銓敘部彙報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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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應派進修考察之總員額,派赴地點或國別,主要研究科目或考察事
項,由考試院會商行政院定之。
前項選派,如為考試院行政院及其所屬以外各機關之人員,其派赴地點
或國別,主要研究科目或考察事項,
並應會同各該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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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存記准予選送進修考察人員,超過每年所定總員額時,其應派人員,
得由考試院考試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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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期間:國內為半年,國外為一年。進修期間:國內外均為二年。
國內外考察或進修人員,遇有交通上之障礙,或為完成學科之研究,前
項期間得呈請主管機關核准酌予延長,並轉報考試院,但延長期間不得
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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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決定派送進修及考察人員離職期間,除由原機關給予原薪外,其所需
旅費或用費,在國內者由原送機關酌給,在國外者由原送機關會同銓敘
部另編預算呈請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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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進修人員,於每滿一年,應就研究所得提出報告,呈原機關核備
。研究期滿之成績,並應由本人請求進修處所給予證明,呈由原機關轉
送銓敘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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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考察人員考察期滿後三個月內,應將考察結果提出報告,呈原機
關核轉銓敘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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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修或考察期滿,應回原職或另調其他與其進修或考察有關之相當職務
,在三年內,不得改任其他機關職務;但經原送機關主管長官核准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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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修成績優良者,得另調較高職務;但以具有法定資格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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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有國際戰爭交通阻礙時,國外進修及考察人員不選送暫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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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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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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