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學校選送國外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期間如下:
  一、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期間為一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
      ,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
  二、專題研究期間為六個月以內。必要時,得依規定申請延長,延長期
      間最長為三個月。
  經中央一級機關專案核定國外進修人員,其進修期限最長為四年,不受
  前項第一款之限制。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