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225211號令修正公布第2 條至第4條、第8條及第15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考試 / 銓敘 / 進修

法規異動

修正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制之研擬,事關全國一致之性質者,由公務人員保
  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之。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升任官等訓練、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
  性訓練及行政中立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或委託相關
  機關(構)、學校辦理之。
  公務人員專業訓練、一般管理訓練、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及前項所定
  以外之公務人員在職訓練與進修事項,由各中央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
  政府或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主管機關)辦理或授權所屬機關辦理
  之。
  各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法規定事項,有另定辦法之必要者,由各該機關以
  命令定之。

  為加強公務人員訓練進修計畫之規劃、協調與執行成效,應由行政院人
  事行政總處與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成立協調會報,
  建立訓練資訊通報、資源共享系統;其辦法由協調會報各相關機關協商
  定之。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初任公務人員、升任官等人員、初任各官等主
  管人員,應依本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接受必要之職前或在職訓練。
  高階公務人員接受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評鑑合格者,納入人才資料庫,提
  供機關用人之查詢。
  各機關學校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應由各主管機關於到職後四個月內
  實施之。
  前項訓練以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務態度
  、行政程序及技術暨有關工作所需知能為重點。

  公務人員進修分為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及專題研究,其方式如下: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
  二、國內外機關(構)學校專題研究。
  三、國內外其他機關(構)進修。
  前項進修得以公餘、部分辦公時間或全時進修行之。

  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結束,其回原服務機關學校繼續服務之期間
  ,應為進修期間之二倍,但不得少於六個月;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結束,
  其應繼續服務期間與留職停薪期間相同。
  前項進修人員經各主管機關依法同意商調他機關服務者,其應繼續服務
  期間得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