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審計部審計會議議事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條文關聯

審計會議議案及報告案,於開會前七日提出,並於開會前以電子郵件傳送
或電子檔案下載等方式,分送出列席人員,如有緊急案件,得臨時提出之
。
涉及機密性之議案及報告案,於開會時分送出列席人員,會後由秘書室即
時收回。
〔立法理由〕
一、配合電子化會議之實施,將「以書面」及「一日繕印」刪除,並將會
    議議案及報告案提供方式,增列「以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檔案下載等
    方式」。另將「出席或有關列席人員」修正為「出列席人員」。
二、第二項內容未修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