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會議議案及報告案,於開會前七日提出,並於開會前以電子郵件傳送 或電子檔案下載等方式,分送出列席人員,如有緊急案件,得臨時提出之 。 涉及機密性之議案及報告案,於開會時分送出列席人員,會後由秘書室即 時收回。
一、配合電子化會議之實施,將「以書面」及「一日繕印」刪除,並將會 議議案及報告案提供方式,增列「以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檔案下載等 方式」。另將「出席或有關列席人員」修正為「出列席人員」。 二、第二項內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