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條文關聯

區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市政府派員代理。
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區長。
二、主任秘書。
三、民政課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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