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條文關聯

資訊休閒業之營業場所內應設置經產業局認可之防賭、防色伺服器或相關
電腦軟硬體設備,及設置現場錄影監視之設備。現場錄影監視設備於營業
期間,應持續全場錄影,其錄影資料至少應保存一定期間備供有關機關調
閱。
前項一定期間,由產業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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