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休閒業之營業場所內應設置經產業局認可之防賭、防色伺服器或相關 電腦軟硬體設備,及設置現場錄影監視之設備。現場錄影監視設備於營業 期間,應持續全場錄影,其錄影資料至少應保存一定期間備供有關機關調 閱。 前項一定期間,由產業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