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貓空地區營利事業暫行輔導管理辦法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府各相關機關應定期針對貓空地區之營利事業進行公共安全、消防、
  水土保持、環保及衛生等事項之檢查及輔導。
  前項之檢查項目,由各相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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