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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貓空地區營利事業暫行輔導管理辦法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法綜字第10031939100號公告自 100年3月20日起因施行期限屆滿當然失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建設類
/
商業管理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臺北市政府九十六府法三字第09631961300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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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法綜字第10031939100號公告自 100年3月20日起因施行期限屆滿當然失效
附件下載
附表-貓空地區申請營利事業暫行認許需附書件一覽表
法規異動
停止適用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