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人或展售場地使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終止使用管理行
政契約,使用人於主管機關通知終止契約後,應要求其展售會員停止進
入場地展售,並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但如係因下列第一
款至第三款之情事而提前終止契約者,主管機關應協同使用人另覓場地
輔導展售會員繼續營業:
一、展售場地因舉辦公共事業或公務使用需要而依法變更使用者。
二、主管機關實施各項政策或都市計畫必須收回展售場地者。
三、主管機關政策變更,展售場地不作玉類器物及其附屬品之展售使用
者。
四、使用人因故無法繼續展售業務者。
五、使用人有應改善事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不改善或經改善
仍不符要求者。
六、其他依法令規定,得終止使用管理行政契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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