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中等學校教育階段推動合作式教育實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28日

條文關聯

  合作經營契約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一、立契約書人及其代表人、連帶保證人。
  二、合作式實驗學校名稱,合作經營方式。
  三、契約期限。
  四、主管機關應準備或協助事項。
  五、合作式實驗學校應準備事項。
  六、雙方之權利義務規範。
  七、變更經營要求,解除契約或中止契約之要件及效力。
  八、違約處罰及解約條款。
  九、雙方應支付或負擔之費用。
  十、繳交保證金。
  十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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