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中等學校教育階段推動合作式教育實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28日

所有條文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受教權,實現教育理
  想,促進教育多元發展,特依教育基本法第七條及第十三條、國民教育
  法第四條、高級中學法第六條及第十一條,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

  本辦法所稱之教育實驗,其範圍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學校制度。
  二、課程與教學。
  三、學生事務與輔導。
  四、行政組織。
  五、其他教育實驗事項。

  本辦法所稱合作式教育實驗係指主管機關所屬公立中等學校(以下簡稱
  學校)與公立大學或私人合作辦理之教育實驗。其合作方式如下:
  一、公立大學與學校合作。
  二、私人與學校合作。
  前項所稱之私人乃指依法登記之公益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等機構。
  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合作辦理之教育實驗學校稱為合作式實驗學校
  。

  公立大學及私人得徵求學校,經校務會議決議或學校家長會會員代表大
  會決議通過辦理合作式實驗學校。
  主管機關得指定新設之學校辦理合作式實驗學校。

  申請辦理合作式教育實驗之公立大學與主管機關訂定合作契約,經主管
  機關核定後始進行教育實驗計畫,公立大學進行教育實驗,主管機關負
  責監督考核,所有的合作計畫雙方依合作經營契約履行。

  申請辦理合作式教育實驗之私人與主管機關訂定合作契約,經主管機關
  核定後始進行教育實驗計畫,私人進行教育實驗,主管機關負責監督考
  核,所有的合作計畫雙方依合作經營契約履行。

  申請之公立大學或私人應於每年四月提出教育實驗計畫,經主管機關提
  送臺北市教育審議委員會審核或遴選,審核工作應於接獲申請日起一個
  月內完成為原則,並於審核後十四日內公告審核結果或遴選結果。申請
  公立大學或私人應於接獲審核通過書面通知之日起十四日內完成下列準
  備計畫,提報主管機關審查。準備計畫內容如下:
  一、依主管機關審核意見修訂教育實驗計畫。
  二、聘妥校長、教職員工,完成學校各種組織。
  三、校園、校舍、教學設備等教育環境準備。
  四、課程與教學活動設計、教學資源等教學準備。
  五、招生計畫(含招生班級、人數及方式等)。
  申請之公立大學或私人提報準備計畫送審,主管機關應於受理之日起二
  十一日內完成審查,如有不符,應請其十四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視
  同放棄。
  準備計畫審查核可後,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十四日內簽訂合作經營
  契約書,逾期不簽約者視為棄權。

  公立大學或私人依本辦法提出申請之教育實驗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申請人(公立大學或私人)。
  二、實驗名稱。
  三、實驗動機。
  四、實驗目的。
  五、實驗對象。
  六、實驗期程(以學年計,指每年八月一日至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以一屆三年或六年;兩屆四年或七年;三屆五年或八年等)。
  七、實驗地點。
  八、實驗方法。
  九、實驗師資。
  十、實驗範圍(應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提列)。
  十一、實驗步驟。
  十二、實驗經費來源及籌措方式。
  十三、實驗預期成效。
  十四、實驗主持人及參與研究人員背景資料。
  十五、校務經營發展計畫
  十六、依主管機關所規定之其他事項。

  合作經營契約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一、立契約書人及其代表人、連帶保證人。
  二、合作式實驗學校名稱,合作經營方式。
  三、契約期限。
  四、主管機關應準備或協助事項。
  五、合作式實驗學校應準備事項。
  六、雙方之權利義務規範。
  七、變更經營要求,解除契約或中止契約之要件及效力。
  八、違約處罰及解約條款。
  九、雙方應支付或負擔之費用。
  十、繳交保證金。
  十一、其他。

  合作式實驗學校其組織架構、法規制度、員額編制,在現有體制下彈性
  設置。受聘合格教師受教師法之保障與規範,學校得依需要就相關專長
  者聘任之。

  合作式實驗學校招生原則如下:
  一、招收之班級學生人數,高中、高職每班至多四十人;國中每班至多
      三十五人。
  二、第一年每班不得低於三十人,第二年起依前述人數規定招收學生。
  三、前項招生對象,國中不受現行學區限制。高中、高職學生來源依當
      年度入學規定辦理。

  合作式實驗學校經費由主管機關依同一教育階段每生單位成本百分之八
  十估算予以補助。
  前項所列之教育補助經費,主管機關得視政府財政狀況調整之。
  合作式實驗學校依主管機關核定之收費標準向學生收取費用。
  合作式實驗學校所需之學校用地、建築及附屬設施設備,由學校無償提
  供。
  所有經費收支應悉全數用於教育活動及預算項目之支出,不得為營利或
  其他非教育目的之行為。

  合作期限以三年或六年為一期,合作式實驗學校在合作契約期滿後,有
  意繼續經營時,應於契約屆滿前一年,檢附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續
  約申請:
  一、經營成效及最近兩年以上校務評鑑報告。
  二、教育視導報告。
  三、後續經營計畫書。
  合作式實驗學校辦學優良,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優先取得續約之權。

  合作式實驗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解除或終止合作經營契
  約:
  一、不依合作經營契約及教育實驗計畫執行,違約情節重大,經主管機
      關調查屬實者。
  二、校務評鑑績效不佳,經複評仍未改善者。
  三、對學生健康及安全造成立即性傷害。
  四、任意停止經營,經通知改善仍無效者。
  五、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學校經營及學生權益之重大事項者。
  前項因解除或終止合作經營契約,主管機關應收回經營權。合作契約經
  營期滿、解除或終止契約時,合作式實驗學校應於六個月內依約定內容
  ,將財產、設備、全部經營權等無條件歸還學校。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
  ,合作式實驗學校不得請求任何補償、補助及取回所有教學設施、設備
  。

  合作式實驗學校與主管機關之間因契約履行有所爭議時,除得依法提起
  申訴或異議之外,並得向法院起訴。其與公權力行使有關部分,得循行
  政訴訟程序,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從事教育實驗之教育人員應具備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之資格;但專案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者不在此限。

  合作式實驗學校原有教職員工處理方式如下:
  一、原任人員願意留任,且在不違反新任經營者聘用原則下,得予留任
      。
  二、無意願留任者,依其意願協助介聘至本市其他之學校。
  三、無意願留任與轉介者,如符合資遣、退休資格,得優先予以資遣、
      退休或其他適當處置。
  合作式實驗學校未予續約時,其原有教職員工處理方式比照前項方式辦
  理。未具公教人員任用資格之教職員工,由合作式實驗學校依聘約自行
  妥善處理。

  學生成績評量,依教育部及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必要時得由合作式實驗
  學校另訂辦法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學生升學方式,依當年度主管機關公布之入學方式辦理。

  合作式實驗學校,應徵得實驗對象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
  同意。對參與教育實驗之學生資料應予保密,並避免危及其身心健康。
  參與教育實驗之學生,如有違反實驗規範,得終止其參與;其因故無法
  繼續參與者,高中、高職學生依欲轉入學校之入學相關規定辦理;國中
  學生應返回戶籍所屬學區學校編入適當年級就讀。

  主管機關對於合作式實驗學校實施的教育實驗,應予輔導與評鑑。
  合作式實驗學校應於每一學年度接受一次校務評鑑。
  合作式實驗學校於實驗計畫結束前一年,提出實驗成果報告,由主管機
  關負責評鑑,作為再續約的依據。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由主管機關另訂補充規定。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