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條文關聯

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且符合比例原
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並不得加以懲處。
前項管教措施,僅限於正向管教措施、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協請處理、書面自省及靜坐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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