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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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制定依據

1. 國民教育法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現行法規)
學生獎懲原則、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準則,訂定學生獎懲自治法規。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學生獎懲規定原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造成各地方政
    府規範內容、執行情形顯有差異,為維護國中小學生基本權益,提供
    學校一致性、合宜遵循原則,以及當學校涉及侵害學生權益或涉有行
    政違失之處置作為,爰於第一項修正為有關學生獎懲原則、處理及相
    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
    依準則訂定學生獎懲自治法規,以確保學生獎懲規定符合教育目的、
    正當性及保障學習權益。有關學校違反準則規定者,並將於準則中定
    明,主管機關應透過相關考核機制處理,併予說明。
三、第二項及第三項,配合學生權益救濟制度已另於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
    及第四十六條規範,爰予刪除。
2.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現行法規)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不牴觸本準則之範圍內,訂定學生獎懲自
治法規。
〔立法理由〕
本法第四十四條後段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準則,
訂定學生獎懲自治法規。」以確保學生獎懲規定符合教育目的、正當性及
保障學習權益,爰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不牴觸本準則之範
圍內,訂定自治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