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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學生休學時,其學籍資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於休學期間內,得持休學證明書向原就讀學校申請放棄學籍,換 發修業證明書或成績證明書。 二、休學期滿未申請復學者,視為放棄學籍,並登錄學生異動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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