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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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私立高級
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各校)學生學籍,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學生於入學時取得學籍,於畢業時喪失學籍。
各校於學生入學後,應建立學生學籍資料。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校不得同意其入學:
一、入學或轉學資格與規定不符。
二、已在其他同級學校註冊入學。

學生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學歷證明文件入學者,其入學資格應予撤銷
,且註銷其學籍,並不得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其已畢業者,
撤銷其畢業資格,並收回畢業證書及註銷學籍。

學生學籍資料應包含下列表冊:
一、學生學籍表。
二、新生名冊。
三、轉入生名冊。
四、學生學籍異動名冊,含轉出、轉科(部)、重讀、延修、休學及復學
    等資料。
五、畢業生名冊。
六、其他有關學籍資料。

學生學籍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核准學籍文號及學生照片。
二、學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僑生
    僑居地、外國學生國籍及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
三、家長或監護人姓名、關係、年齡、戶籍地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外籍
    父母國籍及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
四、入學身分別、學歷及入學年月日。
五、異動紀錄,含轉學、轉科(部)、重讀、延修、休學及復學等紀錄。
六、成績紀錄。
七、畢業年月。
八、其他事項。

各校學籍資料之管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籍資料,除學生學籍表及畢業生名冊須永久保存外,其餘表冊於保
    管五年後,自行銷毀。
二、前款永久保存之學籍資料,應以書面或電磁紀錄永久保存及專櫃存放
    ,並指派專人妥慎保管,列入移交。如有遺失、毀損或非依法令洩漏
    學籍資料者,依相關法令辦理。
三、學籍資料應依教育局規定上傳至指定之資料庫。

學生轉學時,其學籍資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轉出學校應出具轉學證明。
二、各校應立即登錄學生異動名冊。

學生休學時,其學籍資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於休學期間內,得持休學證明書向原就讀學校申請放棄學籍,換
    發修業證明書或成績證明書。
二、休學期滿未申請復學者,視為放棄學籍,並登錄學生異動名冊。

學生復學時,其學籍資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休學期滿之學生,持休學證明書向原就讀學校申請復學,並登錄學生
    學籍異動名冊。休學生如有必要,得向原就讀學校申請提前一學期復
    學。
二、學生如於休學期間應徵召服役,應於服役期滿一年內檢同退伍令及休
    學證明書向原就讀學校申請復學,逾期視為放棄學籍,並登錄學生學
    籍異動名冊。

各校學籍資料表冊應依下列期限函報教育局備查:
一、新生名冊:註冊後一個月內。
二、轉入生名冊:註冊後二個月內。
三、畢業生名冊:新學年開學後一個月內。

學生學籍資料,除學校因實施教學、輔導學生有必要使用情形或法令另有
規定外,不得提供閱覽、抄寫、複印、複製或攝影。

各校學生學籍資料因故毀損或滅失時,應即報教育局備查,並儘速重建。

學校停辦時,其歷年學生學籍資料,由教育局指定所屬其他學校接管。

各校對學生學籍之管理,教育局得派員抽查、輔導及評鑑,並視辦理績效
予以獎懲及適當之行政處分。

本市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學籍資料之管理,準用本辦法。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