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交通服務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學生或幼兒經核准交通服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教育局得撤銷
或廢止原核准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如為核准補助交通費者,應命其返還補
助之全部或一部:
一、經教育局核准提供之交通服務,非供上下學使用。
二、不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四、檢具之申請文件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申
    請交通服務。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