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學生或幼兒經核准交通服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教育局得撤銷 或廢止原核准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如為核准補助交通費者,應命其返還補 助之全部或一部: 一、經教育局核准提供之交通服務,非供上下學使用。 二、不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四、檢具之申請文件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申 請交通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