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條文關聯

經許可之業者因違反本自治條例受裁處之罰鍰,或依臺北市處理妨礙道路
交通及久停公有停車場車輛自治條例應收取之移置費及保管費,未依限繳
納,經交通局限期繳納仍不繳納者,交通局得由其保證金扣抵。
所繳保證金不足三分之一時,經許可之業者應於交通局指定期限內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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