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北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制定依據

1. 臺北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現行法規)
業者使用服務區提供共享運具使用服務者,應向交通局提出申請,經交通
局許可及簽訂服務區使用行政契約,並繳納使用權利金及保證金,於交通
局完成服務區指定後,始得依許可內容營運。
除第七條規定情形外,前項許可期間為三年。業者於期限屆至後欲繼續營
運者,應於屆滿前三個月申請展延,經交通局許可後,始得繼續營運。
前二項申請許可之程序、應備文件、提供運具數量、使用權利金、保證金
、營運許可內容及其他業者應遵守事項之辦法,由交通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