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將辦理成果之照片、經費使用情 形(含補助款支出明細、其他機關補助金額與自籌款數額)及補助款使用 之相關憑證文件送社會局辦理核銷,必要時,社會局得請受補助者提出自 籌款憑證影本或其他支用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