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條文關聯

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將辦理成果之照片、經費使用情
形(含補助款支出明細、其他機關補助金額與自籌款數額)及補助款使用
之相關憑證文件送社會局辦理核銷,必要時,社會局得請受補助者提出自
籌款憑證影本或其他支用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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