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基地經審議通過後,除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送出基地外,申請人應 在限期內完成送出基地上土地改良物、租賃契約、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等 法律關係之清理,並將土地產權移轉登記予市政府後,由市政府核發容積 移轉許可證明。 因容積移轉及土地產權移轉登記所需之土地登記規費、印花稅及其他稅捐 等均由申請人負擔之。 容積移轉許可後,應由市政府建築管理機關套繪登錄及管理,並由市政府 地政機關建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