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廣告物委託審查作業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07日

條文關聯

  一定規模以下廣告物圖說審查合格後,如於施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者
  ,應重新申請。但不變更設置處所、構造或材質,且其位置、尺寸符合
  本準則規定者,得於竣工後,備具相關圖說文件,一次報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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