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808
人,瀏覽人次:
913252985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廣告物委託審查作業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一定規模以下廣告物圖說審查合格後,如於施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者 ,應重新申請。但不變更設置處所、構造或材質,且其位置、尺寸符合 本準則規定者,得於竣工後,備具相關圖說文件,一次報驗。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