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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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廣告物委託審查作業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07日

制定依據

1. 建築法 中華民國100年01月05日
  一定規模以下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得免申請雜項執照。其管理並得
  簡化,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設置,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
  審查許可,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委託相關專業團體審查,
  其審查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前二項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一定規模、申請審查許可程序、施工及使
  用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二項受委託辦理審查之專業團體之資格條件、執行審查之工作內容、
  收費基準與應負之責任及義務等事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建
  築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