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於土資場營運許可期間,得為下列關於餘土運送流向證明之行為: 一、餘土預定進場前,出具承諾收容同意書。 二、餘土進場後,簽收運送憑證。 三、餘土收容處理完成後,出具證明文件。 業者有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情事者,都發局得命其於一定期間內,暫停 出具前項第一款承諾收容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