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條文關聯

主任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地政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
主任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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