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得按行政區域設置地政事務所,其機關名稱及轄區如下:
一、松山地政事務所,管轄松山、信義及南港區。
二、古亭地政事務所,管轄文山及中正(愛國東、西路以南)區。
三、建成地政事務所,管轄大同、萬華及中正(愛國東、西路以北)區。
四、士林地政事務所,管轄士林及北投區。
五、中山地政事務所,管轄中山及內湖區。
六、大安地政事務所,管轄大安區。
地政業務以電子作業方式辦理者,不受前項轄區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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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事務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登記課: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登記審核等事項。
二、測量課:土地複丈、建築改良物測量、圖籍資料管理及謄本核發等事
項。
三、地籍資料課:地籍資料登錄校對、書狀管理、謄本核發、地籍倉庫管
理、受理實價登錄申報、實價登錄契約查核及其相關事宜等事項。
四、資訊課:電腦機房、網路、軟硬體規劃與管理、資訊安全管理及地政
資訊業務等事項。
五、行政課:地政規費業務、地政業務諮詢、地政志工管理、文書、檔案
、出納、總務、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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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地政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
主任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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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四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年十二月二
十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一
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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