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處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09日

條文關聯

  調解或調處成立時,市租佃會應於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調解或調處成
  立證明書送達當事人;不服調處者,由市租佃會於十日內將調處筆錄連
  同有關案卷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並以副本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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