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歲出預算中關於營繕工程之執行,除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 定辦理外,並得依下列各款執行之: 一、與廠商訂立之契約,如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而不能開工,並合於 解除合約之規定者,得依本預算完成法定之單價,伸算該工程之工 程預算辦理發包,重新訂立契約,其預算差額部分,得另循預算程 序辦理。 二、各項工程預算之保留,應切實依有關規定辦理,不得影響該工程後 續年度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