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地方總預算執行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5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歲出預算中關於營繕工程之執行,除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
  定辦理外,並得依下列各款執行之:
  一、與廠商訂立之契約,如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而不能開工,並合於
      解除合約之規定者,得依本預算完成法定之單價,伸算該工程之工
      程預算辦理發包,重新訂立契約,其預算差額部分,得另循預算程
      序辦理。
  二、各項工程預算之保留,應切實依有關規定辦理,不得影響該工程後
      續年度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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