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各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主任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本府派員代理之。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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