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北縣政府民政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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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於各鄉(鎮、市)各設一戶政事務
所,辦理轄區內戶政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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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戶政事務所置主任,承本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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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戶政事務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戶籍登記之申請、變更、更正、撤銷及註銷等事項。
二、戶口調查及統計等事項。
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申請、辦理等事項。
四、戶政資訊管理事項。
五、其他戶政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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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戶政事務所編制員額二十五人以上者,得分設二課以上辦事,最多不
得超過五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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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戶政事務所置課長、課員、技士、戶籍員、辦事員、書記。其編制員
額在十五人以上者,並得置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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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戶政事務所置會計員,專任或由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計處
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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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戶政事務所置人事管理員,專任或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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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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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本府派員代理之。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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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戶政事務所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任。
二、秘書。
三、課長。
四、會計員。
五、人事管理員。
所務會議由主任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其他有
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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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戶政事務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各戶政事務所擬
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各戶政事務所訂定,報本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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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溯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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