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16日

條文關聯

  公用不動產於不違反原使用目的,並經本府核准者,得辦理出租。
  各類公用不動產之出租辦法及租金給付標準,由本府訂定之,送臺北縣
  議會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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