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客家事務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六、秘書。
  七、專員。
  八、股長。
  九、會計員。
  十、人事管理員。
  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
  員列席或出席。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