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客家事務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臺北縣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
  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長處理局務。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綜合規劃科:客家政策規劃、國際與族群關係事務推動及公共事務
      推動等事項。
  二、文教發展科:客家文化藝術規劃與推動、客家語言推展及文化資產
      保存等事項。
  三、園區管理科:客家文化園區教育推廣、研究、展示及行政營運管理
      等事項。
  四、秘書室:文書、印信典守、出納、財產管理、法制、研考、資訊及
      不屬其他科、室等事項。

  本局置主任秘書、科長、主任、秘書、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辦
  事員、書記。

  本局置會計員,由臺北縣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
  統計事項。

  本局置人事管理員,由臺北縣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設各種
  委員會。

  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科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六、秘書。
  七、專員。
  八、股長。
  九、會計員。
  十、人事管理員。
  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
  員列席或出席。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
  乙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