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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漁業及漁港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本處處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秘書。 三、技正。 四、課長。 五、所長。 六、主任。 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 員列席或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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