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漁業及漁港事業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新北市
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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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下列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漁港工程課:漁港工程之規劃設計、發包、施工及設施興建、漁村
建設、漁港計畫之管理等事項。
二、漁業管理課:漁業輔導及管理、漁業權審核登記、漁業執照核發、
漁船(員)管理(含大陸及外籍船員)等事項。
三、漁業技術課:漁業資源之開發利用、海洋復育園區維護、水產種苗
培育、水產品繁殖技術研發等事項。
四、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
理、法制、研考、資訊管理、公共關係、新聞發布,綜合業務及不
屬於其他各課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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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秘書、專員、技正、課長、主任、課員、技士、管理師、技佐、
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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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技正。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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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處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秘書。
三、技正。
四、課長。
五、所長。
六、主任。
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
員列席或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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