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漁業及漁港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00年12月21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法規字第1001800379號令修正發 布第2條、第3條、第4條、第9條、第10條條文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組織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新北市政府漁業及漁港事業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新北市
  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

  本處設下列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漁港工程課:漁港工程之規劃設計、發包、施工及設施興建、漁村
      建設、漁港計畫之管理等事項。
  二、漁業管理課:漁業輔導及管理、漁業權審核登記、漁業執照核發、
      漁船(員)管理(含大陸及外籍船員)等事項。
  三、漁業技術課:漁業資源之開發利用、海洋復育園區維護、水產種苗
      培育、水產品繁殖技術研發等事項。
  四、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
      理、法制、研考、資訊管理、公共關係、新聞發布,綜合業務及不
      屬於其他各課之事項。

  本處置秘書、專員、技正、課長、主任、課員、技士、管理師、技佐、
  辦事員、書記。

  處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技正。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本處處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秘書。
  三、技正。
  四、課長。
  五、所長。
  六、主任。
  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
  員列席或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