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十三行博物館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館館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館長。
二、秘書。
三、組長。
四、助理研究員。
館務會議由館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館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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