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十三行博物館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法規字第1101062062號令修正發 布第3條、第9條至第12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組織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館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育研究組:十三行文化相關文化資產與文化創意產業之研究、典藏
    、展示、教育活動及其他相關業務事項。
二、營運推廣組:展場服務、展示設備、解說導覽、公關接待、觀眾調查
    、票務管理、社區及志工管理等事項。
三、行政組: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理
    、館舍營繕、機電維護管理、法制、研考,綜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
    組之事項。

館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本府派員代理之。
館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組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本館館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館長。
二、秘書。
三、組長。
四、助理研究員。
館務會議由館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館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館擬訂,報本局轉
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館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館訂定,報本局備
查。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