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立各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國民中小學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9月10日

條文關聯

  學校設會計室者,置會計主任、佐理員、書記;未設會計室者,置會計
  員,專任或由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員兼任,置專任會計員者
  ,得置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未置會計員者,由
  本府派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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