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設會計室者,置會計主任、佐理員、書記;未設會計室者,置會計 員,專任或由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員兼任,置專任會計員者 ,得置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未置會計員者,由 本府派員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