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管理及安全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同一道路兩側,不得同時挖掘施工。
道路連續挖掘長度超過五十公尺者,應於當日核可施工時間內,依第七條
規定修復開放通行後,始得繼續挖掘。
挖掘之土石方及廢棄物應隨即運離,並依相關規定處理,不得作為管溝及
路面回填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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