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道路兩側,不得同時挖掘施工。 道路連續挖掘長度超過五十公尺者,應於當日核可施工時間內,依第七條 規定修復開放通行後,始得繼續挖掘。 挖掘之土石方及廢棄物應隨即運離,並依相關規定處理,不得作為管溝及 路面回填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