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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公有臨時停車場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收清潔費停車場於車輛進場時,應掣據交車輛使用人收執,並憑據出車 ,執據遺失未向停車場報備而為他人使用出車者,應由車輛使用人自行 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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