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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教師研習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本中心配合人員加班時間之加班費由借用者支付。場地使用期間安全維 護、傷患急救及公共秩序、人員意外保險及汽機車及停放,均應由申請 者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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