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文化局活動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條文關聯

  使用場地內外公物設備應注意愛惜維護,並嚴守使用時間,如有逾時或
  毀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場地佈置,事先與文化局管理人員聯繫,不
  得使用雙面膠、鐵釘等不易清除及破壞環境之各項物品,所攜帶之各項
  物品,概由使用人自行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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