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文化局活動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基隆市政府府授文行貳字第 1000034300B號令修正 發布第2條、第7條至第9條、第14條、第19條條文及第8條之附表;並自 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基隆市政府基會議二字第100000063 9號函同意備查)
法規體系: / 基隆市 / 文化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規則所稱活動場地係指基隆文化中心演藝廳、島嶼實驗劇場、會議室
  、文化廣場、市民廣場及文化局所經管之其他館舍或附屬廣場等範圍,
  除文化局自行使用外,並對外提供各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舉辦各項
  藝文活動,從事文化藝術、傳統技藝、市政宣導以及集會典禮之用。

  場地提供使用時段如下:
  一、演藝廳、島嶼實驗劇場:分上午、下午、晚上三種時段及其輔助時
      段。(文化中心休館日及演藝廳、島嶼實驗劇場定期保養日不外借
      )
  二、會議室:分為上午、下午、晚上三種使用時段。(文化中心休館日
      及星期例假日之夜間不外借)
  三、文化廣場、市民廣場:分為上午、下午、晚上三種使用時段。

  文化局各場地對外開放使用,非以營利為目的,但為加強場地維護,凡
  申請使用者應依「基隆市文化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表」(如附表)規定
  ,繳納場地費、水電及清潔費,本外借場地一切收支均依預算程序辦理
  。
  演藝廳及島嶼實驗劇場場地於每年十月開放次年一至三月檔期預定,每
  年一月起開放當年四至十二月檔期預定,同一日之不同使用時段,限由
  同一單位申請使用。
  會議室及廣場除配合公部門市政宣導、文化局年度例行性活動及捐血活
  動之外,其餘則規定於活動辦理前三個月始開放受理場地預定。
  場地預定後申請人最遲須於使用前二週以書面正式取得本局核准文件,
  於使用前檢附文化局核准之文件、填寫使用申請書並繳清費用,未依規
  定期程辦理,視同自行放棄預定及使用。

  申請使用文化局各場地未依第八條規定於期限內辦理完成或中途放棄使
  用,已繳之費用概不退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酌情不在此限
  一、如風災、地震等不可抗力之因素。
  二、文化局如因特殊需要使用各場地時,得於使用前十四日通知申請人
      放棄使用,已繳費者並無息退還所繳之費用,申請人不得異議及請
      求賠償損失。未修。

  使用演藝廳、島嶼實驗劇場,若需製發入場券、各種識別證、海報、宣
  傳品者,概由申請人自行印製,如係售票性質活動或邀請外籍人士演出
  ,應完成法定程序。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