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各級合作社組織編制及經費處理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09日

條文關聯

  合作社理、監事及職員出國或在國內參觀考察,應列入年度業務計畫及
  預算,否則不得支用合作社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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