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各級合作社組織編制及經費處理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09日

所有條文

  宜蘭縣各級合作社之組織編制及經費處理,除信用合作社外,依本準則
  之規定辦理。

  合作社應將組織系統、員額編制提經社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
  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合作社得視業務需要置經理,必要時得置副理若干人,均由理事會通過
  後任用。

  合作社專任職員、主管及特殊技術人員,得由經理逕行遴選,並提請理
  事會通過後任用。

  合作社理事不得兼任各級職員(員工、員生消費合作社除外)。

  合作社職員之薪給、考績、獎懲、升遷、調免、出勤、差假及其他有關
  人事之管理,得由合作社社務會視實際需要訂定辦法,提經社員(代表
  )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合作社理事主席或理事駐社辦公者,得支領公費。

  合作社監事主席或監事駐社監察期間,得支領公費。

  合作社理、監事未支領公費者,出席會議時,得支領出席費。

  合作社理、監事及職員出國或在國內參觀考察,應列入年度業務計畫及
  預算,否則不得支用合作社經費。

  合作社業務計畫及預決算,應由理事會提經監事會及社員〈代表〉大會
  決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合作社之盈餘應於支付股息,提撥公積金、公益金及酬勞金後,始得由
  社員〈代表〉大會決議,提撥為資本公積,增加股金或建設基金。

  合作社依本準則支給之各項費用,應參酌業務收益,由社務會分別訂定
  標準,提經社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

  合作農場,其組織編制及經費處理,適用本準則之規定。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