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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運作及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協調紀錄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住居所、電話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住居所、電話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協調事實、理由及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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