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雨水下水道暫掛纜線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25日

條文關聯

  租賃期間,本府因工程需要得於一個月前通知並要求業者將暫掛之纜線
  遷移。但遇突發事故需緊急處理,得隨時通知,業者應即配合拆遷。如
  業者未能配合拆遷,工務處得派員剪除,業者應自行負擔損失,不得異
  議或要求賠償。
  纜線依前項拆遷或剪除後,如無法再提供暫掛或業者不欲繼續暫掛時,
  應終止租賃契約並無息退還未到期之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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