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國民住宅社區管理委員會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1月15日

條文關聯

  管委會職掌如下:
  一  國宅社區內違章建築、違規使用或占用公共設施、場所之舉發。
  二  國宅社區內違規停車、攤販、廣告物之舉發。
  三  國宅社區內地下室、污水處理場、停車場及公共場所之營運與管理
      維護。
  四  國宅社區內公共設施之管理維護、定期清潔及檢修。
  五  國宅社區內公共空間與四周環境之清潔及美化。
  六  國宅社區住戶服務事項。
  七  國宅社區住戶應繳管理費之訂定、收取及保管運用。
  八  其他有關協助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事宜。
  管委會執行職務時,遇非法阻撓或暴力傷害事件,應即報請檢警機關依
  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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